政府论三
25.从自然理性方面来说:人类一出生就享有一项生存的正利,所以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从上帝的启示方面来说,上帝把世界上的东西给予亚当、挪亚和他的儿子们;很明显,正如大卫王所说(《旧约》诗篇第一百一十五篇第十六节),上帝“把地给了世人”,让人类共有。但是即使假定是这样,有人似乎还是很难理解:怎么可能使每个人对所有东西都享有财产呢?我并不认为作如下的回答可以令人满意:如果说,根据上帝将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后人并为他们所共有的假设,难以理解财产,那么,依据上帝将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继承人并排斥亚当的其他后人这一假设,除了世界上唯一的君主之外,谁都不可能享有任何财产。可是我即将设法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
26.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又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便利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生存的兽类,既然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应归人类所共有,所以原本并没有人对于这种自然资源具有排他性的私人主导权;但是,这些既然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方式拨归私用,然后才能对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野蛮的印第安人不懂得圈用土地,所以还是无主土地的住户,因此他们只有把养活自己的鹿肉或果实据为己有,即据为他们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们享有任何正利,才能对维持他们的生命有好处。
27.虽然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都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财产正利,并且其他人都没有这种正利,除了他自己。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的成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的状态,他就已经使用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加入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于它的一般状态,那么他的劳动就给其加入了一些东西,从而否定了其他人的共同所有正利。因为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所以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正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便是这样。
28.当一个人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从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用来果腹时,他就确实已经把它们拨归己用。谁都不能否认,食物是完全应该由他消受的。但是我要问的是:这些东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在他吃的时候,在他煮的时候,在他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还是在他拾取它们的时候呢?很明显地,如果最初的采集没有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他的行为就更不可能了。人的劳动使它们同公有的东西区分开来,人的劳动在万物之母—--自然在已经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从而使它们成为他的私人正利。
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全人类的同意而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不享有正利呢!这种把属于全体的东西归于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应该算作盗窃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尽管上帝给了人们大量的东西,人类也早已经饿死了。我们在用合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看到,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进而才开始有财产正利的;如果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没有什么用处了。而取出的部分,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因而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出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这无须任何人的谦让或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公有状态,并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正利。
29.如果有这样一条规定:任何人在把共有的东西的一部分拨归私用的时候,必须得到每一个共有人的明确同意,那么孩子们就不可以割取他们的父亲为他们共同准备但未指定每个人应得部分的肉,仆人们就不可以割取他们主人为他们共同准备却未指定各人应得部分的肉。尽管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没有人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汲水人的。汲水人的劳动把它从自然手里取了出来,从而把它拨归私用,但当它还在自然手里时,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属于所有人的。
30.因此,依据这一理性的法则,印第安人将所杀死的鹿归为己有;当有人对事物施加劳动后,即使是原来人人所共同享有正利的东西,也就成为他的财物了。财产正利的确定被认为是文明的一部分,这时人类已经制定并且增订了一些明文法规来确定它,而且自然法(关于原来共有的东西中产生财产正利的原始的法则)仍旧适用。由此来看,对于所有人在广阔的、为人类所共有的海洋中所捕获到的鱼或在那里采集到的龙涎香,因为劳动者施加了劳动,就使它脱离了自然原来给它安置的共同状态,所以这些东西就成为对此肯耗费劳力的人的财产。在我们任何人中间,无论是谁,只要在围场时追赶到一只野兔,那只野兔就被认为是他所有的。因为野兽也被看做是共有的,而不属任何人私有,只要有人愿意花费劳动去发现这些动物并追赶它,他就使它脱离原来自然的共有状态,从而开始成为他的一种财产。
31.或许有人不认同这种说法,认为如果能够采集橡实或其他土地生长的果实等,就可以使这些东西成为自己的财产,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按其意愿去尽量占取。我认为并不是这样的。即使是同一自然法,它一方面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正利,另一方面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新约·提摩太前书》第六章第十七节记载:“上帝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这是神的启示所证实的理性之声。但上帝会将我们财产限定在哪个范围内呢?它将以供我们享用为限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满足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确定他对这个东西的财产正利,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所应得的份,就应归他人所有。上帝创造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所以,应当考虑到这样的情况: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世界上天然物资丰富,消费者很少,但一个人凭借勤劳所能获得并对它独占而不让别人分享的物资(特别是限于理性规定所能提供给他使用的范围)数量很小时,对这样确定的财产应该会很少发生争执或纠纷。
32.但是,尽管现在财产的主要对象不仅仅是土地所生产的果实,以及依靠土地而生存的野兽,还包括带有其他一切东西的土地本身,但是我认为,土地财产的取得和前者是一样的。他所能拥有土地的量以他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来确定。这就好像是他用他的劳动从公地圈来土地那样。即使旁人对此都有同等的正利,但是如果没有取得他的全体共有人(即全人类)的同意,他就不能将其拨归私用,不能圈用土地,然而这种说法也无法使他的正利失效。上帝将世界给予全人类所共有时,也命令人们要从事劳动,而且人的贫乏处境也需要他从事劳动。上帝和人的理性共同指示他垦殖土地,即为了生活需要而改良土地,从而把属于他的东西,即劳动施加于土地之上。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谁就在上面增加了原来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会造成损害。
33.这种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剩余的同样好的土地,要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得多。所以,事实上并不会因为一个人圈用土地而使留给别人的土地大量减少。其原因在于,一个人如果留下足供别人利用的土地,就好像毫无所取一样。谁都不会因为另一个人喝了很多水而觉得自己受到损害,因为他还有一整条同样的河水留给他解渴;而就土地和水来说,因为两者都足够用,所以情况是完全一致的。
34.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为了使他们尽可能地从它身上获得生活的便利,我们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世界永远归公所有而不加以耕植。上帝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而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正利),而不是供好事吵闹和引起纷争的人们来巧取豪夺的。谁拥有与那已被占用的东西一样好的东西能供利用,他就不必抱怨,也不应该干预旁人已经用劳动改进的东西。如果他这样做,他就是想白占人家劳动的便宜,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做的正利;他并不想要上帝所给予他和其他人共有以便在其上从事劳动的土地,况且除了已经被占有的土地之外,还剩有同样好的土地,并且比他知道怎样利用或他的勤劳所能及的还要多得多。
35.是的,在英国或任何其他人口众多的国家,他们既有金钱又从事商业,但是对于那里的公有土地的任何部分,如果未能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没有人有正利加以圈用或拨归私用;原因是,这是契约,即国家的法律留给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这种土地虽然对于某些人是公有的,但是并非对于全人类都是如此;它是这个国家或这个教区的共有财产。而且,经这样圈用后所能剩下的土地,对于其他的共有人而言,情况与圈地前就不同了,因为那时他们都能使用全部土地。而人们开始聚居在世界广大的土地上的时候,情况不是那样的。那时制约人们的法律可以说是为了鼓励人们取得财产。上帝命令他,而他的需要也迫使他必须要从事劳动。那是属于他的财产,人们不能在他已经划定的地方把这财产夺走。因此,开拓或耕种土地和占有土地是结合在一起的。前者是后者获得财产正利的根据。所以上帝命令人开拓土地,并且给予人在这范围内将土地拨归私用的权力。而人类的生活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这就肯定地会导致私人占有。
36.财产的幅度是以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为根据而很好地规定的。没有任何人的劳动能够开拓所有土地或把所有土地都划归私用;他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以这种方式侵犯另一个人的正利,或为了要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因为在旁人已经划出他的那份后,仍然剩有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产给邻人。在远古时期,人们在当时的旷野上所遭逢的危险(离群后便无法生活),比因缺少土地进行种植的困难更大,在这个时候,就明确地将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使他可能占有的财产数量不致大到损害别人。尽管现在世界似乎人满为患,但是同样的限度仍然能够被采用而不损及任何人。
试想一下,一个人或一个家族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亚当或挪亚的子孙们起初在世界上居住时的情况):让他在美洲内地空旷的地方进行种植,我们将看到他在我们所确定的限度内划归于自己私用的土地并不会很多,即使在人类已经分布到世界每一角落的今天,也不致损及其他人,以致他们有理由抱怨或认为是由于那个人的侵占而使自己受到了损害,无限地超过了当初的微小数目。再者,如果没有劳动,土地就只有很小的意义。传说在西班牙就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只要对土地加以利用,即使没有其他正利,也可以被允许耕耘、播种和收获,并且不受他人干涉。相反的,居民们还认为他们得到了好处,因为他在未开垦的荒芜的土地上花费了劳动从而增加了他们所需要的粮食的。但是无论如何,这还不是我所要强调的。我敢极为肯定地说,如果不是由于货币的出现和人们默许同意赋予土地以一种价值,形成了(基于同意)较大的占有和对土地的正利,那么这一项正利的法则,即每人能够利用多少就可以占有多少,仍然会在世界各地奏效,而不使任何人感到困难,因为世界上还有足够多的土地满足成倍居民的需要。关于货币所形成的情况,我将逐渐地充分加以说明。
37.可以肯定的是,最初,人们过多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而这种价值是由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或者,人们已经同意让一小块不会耗损又不会腐坏的黄色金属等值于一大块肉或一大堆粮食,虽然人们基于他们的劳动,可以将他所能充分利用的自然界的东西都划归私用,但是这并不会很多,也不致损及别人,因为那时还剩有同样丰富的东西,留给肯耗费同样劳动的人们。关于这一点,我还要补充的是,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不但不减少反而会增加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与一英亩同样肥沃但却任其荒芜的土地相比,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要多十倍,而且这还是相对保守的说法。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从十英亩土地上所取得的生活必需品,比从一百英亩放任自流的土地上所取得的更丰富。
真的可以这样说,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的土地:因为他的劳动,现在从十英亩土地上供应的产品,至少相当于原来从一百英亩土地上所供应的产品。我在这里把经过改良的土地的产量与没被开垦的土地的产量的比例定得很低,把它的产品只定为十比一,而事实上却更接近于一百比一。试问,在听任自然从未加以改良、栽培或耕种的美洲森林和未开垦的荒地上,一千英亩土地为贫穷困苦的居民所能提供的生活所需品能否像在德文郡的同样肥沃而被栽培得很好的十英亩土地所提供的同样多呢?在未把土地划归私用之前,谁尽其所能采集野生果实,尽力杀死、捕获或驯养野兽,谁花费力量对这些自然的产品进行改造从而改变其原有状态,谁就取得了对它们的财产正利。但是如果它们在他手里没有被适当利用就被毁坏,如在他未能消费以前果子就腐烂了或者鹿肉就腐坏了,他就会因为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而受到惩处。因为此种情况下,他侵犯了邻人的应享部分,因为这些东西超过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因此对这些东西他不再享有正利。
38.相同的限度也适用于对土地的占有。对所有经过耕种、收获、贮存起来的东西,在败坏之前进行利用,那是他特有的正利。所有圈入、加以饲养和利用的牲畜和产品也全部是他的。但是,如果在他圈用范围内的草在地上腐烂了,或者他所种植的果实因为未被摘采和贮存而腐烂了,这块土地,尽管已经被他圈用,还是会被看做荒废的,可以被其他任何人所占有。所以在起初时,该隐可以把尽他所能可以耕种的土地作为自己的土地,同时还可以留下足够的土地让亚伯放牧羊群;几英亩土地就足够他们两人用了。但是由于家庭增多,勤劳又使得他们的牲畜数量大为增加,随着需要的增加,他们的占有欲不断增大。但是在他们还未能联合起来、共同定居和建成城市之前,他们所利用的土地还是并未确定任何财产正利的公有土地。
后来,经过协商,他们就规定各人领地的界限,约定他们和邻人之间的地界,再运用他们内部的法律,规定同一社会的人们的财产正利。因为我们知道,在最初有人居住的那些地方,也大概是那时居民最聚集的地方,直到亚伯兰的时候,人们还是带着他们的牛羊群—--他们的财产—--自由地来往游牧的;而亚伯兰则是作为一个异乡人在那个地方游牧。很明显,在那里,至少有大部分土地是公有的,居民们对此并不重视,也不在他们所利用的部分之外主张财产正利。但是当同一地方不够供他们在一起放牧、饲养他们的羊时,他们就像亚伯兰和罗得那样(《旧约·创世记》第十三章第五节),协商一致后分开和扩大他们的牧地,到最合适他们的地方去。以扫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离开了他的父亲和兄弟,到西洱山去创家立业的(《旧约·创世记》第三十六章第六节)。
39.由此看来,我们不必假定亚当对全世界享有所有正利和财产正利,因为这种正利既无法证明,也不能从中引申出任何人的财产正利;而只要假定世界原来是给予人类子孙所共有的,我们就能看到为了个人的用途,劳动是怎样使人们对世界的若干小块土地确定财产正利的,在这方面不可能有对正利的质疑,也不可能有争执的余地。
40.根据劳动确定财产正利应该能够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这个观点在未经研讨之前似乎显得很奇怪。其实并不然。因为正是劳动使所有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任何人如果考虑一下一英亩种植烟草或甘蔗、播种小麦或大麦的土地与一英亩公有的、没有进行任何垦殖的土地之间的不同,都会知道是劳动的改进作用创造了价值的绝大部分。我认为,在为生活提供便利的土地产品中,十分之九是劳动的结果,这还是个极为保守的一种估计。如果我们正确地估算供我们使用的东西,并计算有关它们的各项费用—--哪些纯然是得于自然的,哪些是从劳动得来的—--我们就会发现,在绝大多数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都来自于劳动。
41.关于这一点,没有几个部落的情况比美洲印第安人更能作为明显的例证。这些部落土地富足但生活却比较贫困。自然也像对任何其他民族一样,给他们提供了丰富的物资—--那是能生产丰富的供衣食享用之需的东西—--肥沃的土地,但是由于他们不用劳动去进行改进,所以他们所享受的生活用品还不足我们的百分之一。在那里,一个拥有大片肥沃土地的统治者,在衣食住方面还不如英国的一个粗工。
42.为使这一点更为明朗化,我们只需研究几件日常生活用品在没有供我们应用之前的一系列进程,来察看它们的价值有多少是从人类的勤劳得来的。面包、酒和布匹是日常所需的数量很多的东西。然而,假使劳动不能供给我们这些更为有用的物品,我们的日常所需就只能由橡实、水、树叶或兽皮来满足。面包的价值比橡实高,酒的价值比水高,布匹或丝绸的价值比树叶、兽皮或苔藓高,这完全都是由劳动和勤劳得来的。一种是单靠自然供给我们的衣食;另一种是通过我们的血汗和勤劳得到的物资。任何人只需要计算一下后者的价值,就会发现它超过前者的程度非常大,就会见到劳动所得来的占我们在世界上所享受的东西的价值中的绝大部分。我们很难说生产这些资料的土地占有价值的任何部分,至多只能说占有极小的部分;其价值是如此之小,以至于我们甚至把那些完全听其自然而未经放牧、耕种或栽培的土地叫做荒地,另外,我们会发现它的好处几乎为零。
这就证明,人口众多比领土广阔还要好,改进土地和正当地利用土地是施政的一种重要艺术。一个君主,如果贤明如神,用既定的自由的法律来保护和鼓励人类的正当劳动,反对权力的压迫和党派的偏私,那么很快地,他的邻国就会感受到压力。这个问题在下文我们还会谈到。现在再回到正在进行的论证。
43.这里年产二十蒲式耳小麦的一英亩土地与在美洲的另一英亩土地相比,如果用同样的方法进行耕作,可以获得相同的收成,它们无疑具有相同的自然的固定价值。然而人类从这块土地上一年所得的好处为五英镑,而那块土地的收益可能就是零,假如一个印第安人所得的一切成果在这里被估价出售的话;至少,我可以坦率地说,不到本地人收益的千分之一。可见,是劳动将绝大部分的价值加在了土地上,没有劳动,这土地就几乎分文不值。我们靠劳动才得到土地的一切有用产品的最大部分。因为一英亩小麦的麦秆、麦皮和面包的价值高于一英亩同样肥沃而荒芜的土地所出产的产品的价值,这一切都归功于劳动。
不仅犁地人所费的力气、收割人和打麦人的劳累和烤面包人的汗水,要算进我们所吃的面包里,即使那些驯化耕牛,采掘、冶炼铁和矿石,砍伐并准备木材来制造犁、磨盘、烤炉或诸多其他工具的人们的劳动,只要从播种到制成面包所必需的工作,都要算在劳动的账上,并承认它具有这样的效果。自然和土地只提供对于本身来说几乎没有价值的资料。每一块面包在供我们食用之前都需要投入辛勤的劳动,如果我们能够追根溯源的话,这将是一张奇怪的物品清单—--铁、树木、皮革、树皮、木材、石头、砖头、煤、石灰、布、染料、沥青、焦油、桅杆、绳索以及所有在船上应用的材料(船只运来了工人在工作的各个部分应用的全部物品),诸如此类,不胜枚举,至少是过于冗长。
44.由此可见,虽然自然的东西是由人们共有的,然而人既然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支配者,本身就具有财产的基础。当发明和技能改善了生活,提供了种种便利条件的时候,他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或享受的大部分东西并不与其他人共有,而完全是他自己的。
45.所以,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赋予其财产正利;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绝大部分的东西依旧是共有的,至今它还是比人类所能利用的东西要多。人类初期,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还只是满足于未经加工的、自然所供给他们的必需品。后来在世界的一些地方(由于那里人口和家畜的增多,以及货币的使用,土地不够了,因而有了一些价值),有些社会确定了自己的地界,又以它们内部的法律规定了社会的私人财产,通过契约和协议,确定了由劳动所创造的财产。有些国家之间则通过缔结盟约,明确地或者默认地放弃了对于被对方所占有的土地的一切正利,从而根据共同的协议,放弃了它们对那些国家原有的、自然的公有正利的主张,在地球上的个别部分和地区就已有明文条例确定了它们之间的财产正利—--话虽如此,还有大块的土地(那里的居民尚未同意和其他人一起使用他们的共同的货币)荒芜,比居住在上面的人们所能开垦或利用的还要多,所以它们还是公有的。不过,在已同意使用货币的那一部分人中,这种情形几乎是不会发生的。
46.绝大部分对人类生活有实在用处的东西,以及最初处于公有状态的人们所追求的生存必需品,如现在的美洲人所追求的那些,一般说来都是不能耐久的东西,如果没有被人们利用消费掉,就会自行腐烂毁坏。金、银、钻石则由于人们的爱好或协议赋予比它们的实际用处和对生活之需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对于自然所供应给大家的那些好东西,如前面所说,每人都具有能使用多少就拥有多少的正利,而对于被他的劳动施加影响的一切东西,他都享有财产正利;凡是他的辛劳所及,改变自然使其脱离所处的原来状态的一切东西,都是属于他的。谁采集了一百蒲式耳橡实或苹果,谁就取得了对它们的财产正利;它们一经采集便成为人类的财物。
他必须注意在它们未腐烂以前加以使用,否则他就取了多于他应得的部分,就是掠夺了别人的;的确,窖藏多于他能使用的东西是一件蠢事,也是不老实的行为。假如他把多余的部分送给旁人,使它不致在他的占有下白白地腐坏掉,这也算是他把它利用了;又假如他用隔一星期就会腐烂的梅子换取供他吃用的能保存一年的干果,他就不曾损伤什么。只要没有东西在他手里被白白地浪费掉,他就不曾糟蹋公有的财物,就不曾毁坏属于其他人的东西。又假如他愿意用他的干果换取一块他所喜爱的颜色的金属,用他的绵羊换取一些贝壳,或用羊毛换取一块闪烁的卵石或一块钻石,由他终身收藏,他就并不会侵犯他人的正利。对于这些结实耐用的东西,他喜欢积聚多少都可以。是否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会在他手里白白地被毁坏掉。
47.货币就这样流行起来—--这是一种人们可以保存而不至于损坏的能耐用的东西,他们对此达成共识,用它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损坏的生活必需品。
48.不同程度的辛劳会让人们获得不同数量的财产,同样地,货币的发明给了人们继续积累和扩大财富的机会。假设有这样一个和世界其余地区的一切可能的商业活动相隔绝的海岛,岛上只有一百户人家,但拥有羊、马、奶牛以及其他一些有用的动物,营养丰富的水果,还有能够生产足供千百倍那样多的人吃的粮食的土地。但是岛上所有的东西,不是太过普通就是脆弱易损,都不适合用作货币。那里的人在家用和消费供应都充足的情况下不论是在他们劳动所生产的东西方面,还是在和他人交换同样易于毁坏而有用的物品方面,又有什么理由要增加他的财产呢?只要那里没有既耐久又稀少,同时还很贵重的东西值得被人们积攒起来,人们就一定会扩大他们所占有的土地,他们可以自由地得到土地,而且土地又是那么肥沃。试问,如果一个人在美洲中部拥有一万英亩或十万英亩的上好土地,他耕种得很好,还有很多牛羊,但他却无法和世界的其他地方进行贸易,无法通过出卖产品来换取货币,他又将如何看待这块土地呢?很显然,圈用这种土地不合算。我们会看到他只保留一块能够供应他自己和他的家人的生活用品的土地,而把多余的部分重新返还给自然的旷野。
49.所以,世界初期都像美洲一样,而且是像以前的美洲,因为那时候任何地方都没出现货币这种东西。只要有人在他的邻人中间发现可以用作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某种东西,他将立即开始扩大他的土地。
50.但是,既然金银与衣食车马相比,对于人类生活的用处不大,其价值只是从人们的协议而来,而且大部分还取决于劳动的尺度,那么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人们已经允许对于土地的不平均和不相等的占有。他们通过默许和自愿的协议找到一种方法,使一个人完全可以占有其产量超过他个人消费量的更多的土地,这个方法就是用剩余产品去交换可以窖藏而不致损害任何人的金银;这些金属在占有人手中不会损毁。人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把物品变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只是因为他们赋予金银以一种价值并默认货币的使用。而政府则以法律规定财产正利,土地的占有是由成文宪法加以确定的。
51.基于此,我认为不难看出,劳动如何能在最初的自然的共有物中确立财产正利,以及在为了满足我们的需要而消耗财产这一点上又如何限制了财产正利;因此对于财产正利就不会有发生争执的可能了,对于财产正利容许占有多少财产也不能有任何怀疑了。正利和生活需要是并行不悖的;因为一个人有正利享受所有那些他能施加劳动的东西,同时他也不愿花费劳力在享受不了的东西上。这就不会让人对财产正利有什么争论,也不容发生侵及他人正利的事情。一个人据为己有的那部分是容易看到的,过多地占有,或取得多于他所需要的东西,这是既无用处,又不诚实的。